(一)方针规矩
依据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法则》第三十八条规矩,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,准予扣除:
1、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告贷的利息支出、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、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;
2、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告贷的利息支出,不逾越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告贷利率核算的数额的部分。
(二)谋划思路
企业在生产经营的过程中,因为广大再生产需求融资,假如通过向企业内部员工融资,而企业支交给员工的利息又高于同期同类告贷利率,利息逾越部分,很显然是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。
那么,企业能够通过在付出利息上,按同期同类告贷利率付出,逾越部分,通过奖金的方法支交给员工,作为员工对企业作出特别贡献的奖励,是不是就合情合理了呢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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